由“不解”到“感激”

作者:邢振宇  发布时间:2024-08-13 00:00:00 查看次数:481


2024年425日的一个下午,结束了今年以来我院首次对乡镇司法所的一次专项巡察,鄢陵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干警正坐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反馈本次常规检察发现的问题,虽然春日的阳光很明媚,但受前几日冷空气的影响,使窗外依然有点春寒料峭。

正当大家讨论热烈的时候,会议室的门在轻轻的两声敲击后被打开了,大家不由得抬头望去,只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手里提着一个鼓鼓囊囊的手提袋站在门口。大伙一瞧,这个人都认识,正是我县南坞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李某看大家都看着他,局促不安地说:“听说今天检察院的同志来了,我从自家树上摘了一袋子早桃,给大家尝尝鲜。”匆匆说完,李某把袋子撂在会议室门内地上就跑了出去。等大家反应过来追出去,人已经不见踪影。

202312月28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41月4日,李某到鄢陵县司法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2月中旬,李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许昌市区,被司法所给与训诫;2月下旬,李某再次未经批准外出到周口市西华县,再次被司法所训诫;37日,李某因两次被训诫、人机分离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鄢陵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同时管理级别被调整为重点管理人员。今年4月,县检察院在对辖区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每月例行的集中巡查时,发现2023年1月4日至2月3日,李某某在重点管理期内,先后10次未按照管理规定完成每日手机扫脸生物验证管理规定,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是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规的行为,且多次不假外出,违反生物验证规定,可能造成脱管漏管。对此,我院第三检察部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了给予刘某提请治安处罚的检察建议。4月10日,鄢陵县公安局对罪犯李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决定。

治安处罚执行完毕后,我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到李某家中走访。走进李某简陋的家,只见他大白天的却躺在床上用被子蒙了头睡大觉。见到检察院的人进了屋,李某没好气地说:“你们来看着我不叫我出门,那就看着俺一家人饿死吧。”李某的妻子赶忙过来阻拦丈夫。后来在与李妻的交谈中了解到一家人全靠李某外出打工的工资为经济来源,李某纳入社区矫正后因不能离开居住地无法再外出打工,所以经济更加困难。

通过对其深入了解,鄢陵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得知李某具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面的手艺和技术,正在承建长葛市的一个园林绿化工程,为了帮助李某走出困境,检察官们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同志一起多方协调,为其办理了跨地市审批手续,让李某得以在长葛市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施工。通过检察官的帮扶,即帮助他解决了实际困难,又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李某说,自己在矫正过程中不仅逐渐找回了曾经失去的人生,更体会到了检察机关乃至整个社会的温暖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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