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买卖,电话卡同样不能出租、出借、买卖。近日,我院办理一起牵线帮办电话卡非法获取利益的案件,经我院提起公诉,张某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3月,张某通过网络结识了“王哥”。聊了一段时间后,“王哥”给他提供了一个挣钱的门路。“王哥”说,一家金融公司需要一些电话卡供业务员跑业务时使用。如果张某能找人办理电话卡,办成一张,卡主可得到100元报酬,张某可获得一定的提成。张某正处于无业状态,听说能挣钱,便欣然同意。
2023年3月下旬,张某在没有见到金融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且明知办理的电话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联系某劳务中介,谎称为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办新卡冲业绩,以利相诱,让某劳务中介分2次找来47人。随后,其联系某通信公司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谎称金融公司业务员需要办理电话卡。经张某“努力”,某通信公司营业厅为劳务中介找来的47人每人办理了主卡、副卡各1张,共计94张电话卡。张某按照约定支付给劳务中介、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卡主相关费用后,获利2000余元。所有费用,均由“王哥”支付。
电话卡办好后,张某将94张电话卡交给“王哥”指派的人员。经查证,94张电话卡中有3张被用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为4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3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张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电话卡提供给其使用,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月28日,我院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提出量刑建议。4月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件中的劳务中介、涉电信诈骗的3张电话卡卡主,均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