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员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00:00:00 查看次数:360


一、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和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二、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和申诉。

三、信访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备齐信访材料。信访材料应写明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诉求、事实与理由、联系方式等内容,信访人若无书写能力,应向接访人员说明上述情况。

四、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五人。

五、信访人须对其控告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接访室的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访人员的指引和安排,做到依法有序上访,不得缠访、闹访,妨碍执行公务。

七、与接访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录像、拍照;不得利用控告、申诉,无理取闹,制造事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室;不得围堵、冲击检察机关、拦截公务用车,影响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应予治安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访人员对接访人员有意见的,可拔打信访投诉电话:0374-726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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